來源 上海證券報
信息披露是對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發佈的除定期報告之外的公告。其中,新證券法對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進行了一些重要修改。
1、披露的主體。原證券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對定期報告披露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具有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實踐中,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是資本市場信息披露體系中十分重要的問題,《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試行)》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臨時報告等進行了規定。新證券法將披露主體修改為「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將新三板掛牌公司一併納入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主體,進一步強化了新三板市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利於增強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投資者的保護。
2、披露的內容。新證券法關於定期報告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不再將季度報告列入法定定期報告的範圍,主要是考慮到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臨時報告已經能夠讓投資者較為全面、完整地知悉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從減輕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減少冗餘信息考慮,不再將季度報告作為法定定期報告。若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證監會或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披露季度報告,則不能再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即關於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但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自願披露的季度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則可以按照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3、定期報告的編製。原證券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對定期報告應記載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包括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狀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等。新證券法不再對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需載明的具體內容進行規定,修改為「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製定期報告」,進一步提高定期報告編製的靈活性,增加投資者關心的信息,提升信息的「有用」。實際操作中,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是根據證監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編製定期報告,同時,交易所的定期報告製作系統也提供了定期報告信息披露的內容指引和校驗關係,幫助公司更加完善、準確、規範地完成定期報告披露工作。
November 07, 2020 at 06:29AM
https://ift.tt/32miB07
新證券法關於定期報告披露要求有哪些變化-財經新聞 - 臺灣新浪網
https://ift.tt/3dfGw4f
Bagikan Berita Ini
0 Response to "新證券法關於定期報告披露要求有哪些變化-財經新聞 - 臺灣新浪網"
Post a Comment